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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再 婚

    在宋代,丧偶的青年无论男女一般都再婚。但是不管怎么说,女人面临的局面与男人的十分不同。就像今天离婚后的女人,再婚可以被接受,因为某些情况下这是唯一可行的,但终究不值得骄傲。走进第二次婚姻的寡妇不得不应付的感情冲突远比得到继任妻子的男人所经历的要坏。

    女人的第二次婚姻

    与前朝和后世相比,宋代妇女因丧夫或离婚而再婚都是完全合法的。强烈反对寡妇再嫁的法官也不得不维护再婚的合法性。这里的案子关系到区氏;尽管她因为嫁过3个丈夫而不受尊重,但是她前夫的兄弟无权过问她再嫁与否,法官判决:“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所自择,可也。” (2) 从法律角度看,寡妇和未婚女人在结婚的合法性方面唯一的不同在于,寡妇不能在为前夫服丧期间结婚,而且不能与前夫的族内近亲和旁系表亲结婚。考虑到贫穷的寡妇们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到1090年,第一条规定有所放宽,无人供给生活费的寡妇可以在丧夫100天以后再婚。 (3)

    寡妇再婚,尤其是与鳏夫结婚,没有什么不平常的。这在无数涉及纯粹普通人的论述里常常可以见到,如《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的很多案例。洪迈提到的再婚寡妇有数十位。 (4) 类书列出的写再婚婚书用的短语和对联表明再婚不仅被接受,还值得庆贺。比如:“令女月亏影缺,喜兔 (5) 魄以重圆。” (6) 换句话说,一位没有男人的女人是不完整的,因此再婚非常自然。为再婚女人写婚牍,可以先说明守贞节是完美、理想的,但是再次结婚也是命中注定,因而特许赞成这桩婚事。 (7)

    再婚之事无疑更多地发生在青年寡妇之中,她的孩子越少,她照原样生活的困难就越大。寡妇再嫁,大概越低的社会阶层里也就越普遍,但是也并不一定限于穷人或未受教育者。士人阶层里有不少例子,特别是在11和12世纪。她们当中有杜衍(978—1057)、范仲淹(989—1052)、刘斌(创作活跃期约在1000年)、贾逵(1010—1078)、胡藤川等人的母亲; (8) 姚柒忱(1l世纪)、岳飞(1104—1142)、张九成(1092—1159)和罗田(1150—1194)的妻子; (9) 薛居正(912—981)、程颢(1032—1085)、张俊(1086—1154)和陈则(12世纪)的儿媳; (10) 还有孙稷(1074—1134)、翁忱(1137—1205)、赵用(1151—1209)、林经略(13世纪)和魏了翁(1178—1237)的女儿。 (11) 涉及再婚妇女的案子包括一位嫁给官员的女子。 (12) 逸闻传说里也有。 (13) 到13世纪,文字记载已经很少提及功名之家里有再婚的寡妇,这多半反映了理学思想对作家写什么、不写什么的影响,对哪类作家的文集能流传下来的影响,大概还包括对上层阶级家庭寡妇的行为本身的影响。

    并不是所有再婚的寡妇都很年轻。李清照1129年丧夫时已年过45岁,然而3年后她与另一位官员结婚(这桩婚姻只维持了几个月)。 (14) 卢氏(1004—1067)出生于士人家庭,17岁时与一官员结婚。生了3个孩子以后,官员去世了。丈夫死后她与婆婆一块儿生活了10年,养大孩子,直到婆婆也死去。当亲生母亲说打算把她托付给一位如意郎君,并安排她与一位有两个儿子的鳏夫结婚时,她肯定已经年过三十。 (15)

    终宋一代,文人作家们经常若无其事地提到一个女人的前夫,并无歉意或尴尬。史料记载真宗(997—1022在位)的刘皇后进宫以前曾结过婚。其实她的前夫还活着,因为贫穷,决定把她嫁给别人。哲宗(1086—1100在位)的母亲有过“三父”:她母亲的第一位丈夫、第二位丈夫(她用他的姓),还有照顾了她很多年的一位亲戚。哲宗成为皇帝后,让三父都得到了谥号。 (16) 文人学士为女人作的传记可能毫无顾虑地谈起再婚。 (17) 苏颂(1020—1101)在为妹妹写的传记里公开说到她婚后3年丧夫,虽说有两个儿子,仍在4年以后再婚了。韩元吉(1118—1187)用大量篇幅追溯了李氏(1104—1177)的先祖,指出她第一次结婚嫁给了钱端义,生了一个女儿以后成为寡妇,第二次结婚给韩继球做继任妻子。郑刚中(1088—1154)写道,妻子的外祖母生了她的母亲后不久就丧夫,4年后带着女儿嫁到另一个人家。王藻(1079—1154)认为施氏(1055—1148)是整个宋代最能干的两三个妻子之一:她生养了15个孩子,维持二百多口人的家庭始终保持和睦。王藻说施氏夫妇二人都是第二次结婚,此前她与一位胡姓男子的婚姻仅持续了一年。 (18) 如果这些男性作者觉得再婚是非常丢脸的事,他们完全可以缩短对这些女子早年生活的描述,不提这件事,有些作者无疑采取了这种做法。

    甚至到了宋代末期,学者圈内肯定对反对寡妇再嫁的议论有所耳闻,但有些作者还是毫无顾虑地提到再嫁。史绳组(1191—1274)曾跟随著名理学大师魏了翁(1178—1237)研读,著述十余种,多为经学著作。他为第二位妻子杨允荫(约1210—1271)写的墓志中把她描写为承受过几次不幸的人:第一次是9岁丧母;接着,嫁给继母的子侄,在金兵入侵时同时失去了父亲和丈夫;第三次是在1237—1238年金兵更大范围入侵时,必须照顾继母、保护灵柩;最后,自己抱重病在身。史绳组的前妻与杨氏是亲密的朋友,他成为鳏夫后向杨氏提亲,二人于1240年结婚。 (19)

    偶尔有人甚至明确提出特定情况下再婚是非常适当的。11世纪,任管理皇室成员的判大宗正事一职长达二十多年的赵允让,请求批准一位年轻丧夫、无子的宗室女再婚。他指出,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再婚违背人情。 (20) 监察御史唐询(1005—1064)于1046年甚至指控吴育(1004—1058)过于自私,不允许哥哥的遗孀再婚。唐询认为吴育不放寡嫂再嫁的目的是想维持与她有权势的亲戚的关系。 (21) 唐询肯定认为,他的读者会认为她再婚(哪怕她已经有6个孩子)是完全正常的。

    尽管有很多史料说明 (22) 再婚作为不幸情况中被迫采纳的方式已得到接受,但毋庸否认还有着极力反对再婚的情绪。毕竟不是所有抵制再婚的女人都是为了得到一个贞洁烈女的荣誉头衔。很多人非常清楚地感到,离开初婚时进入的家庭再与另一个男人进行性结合,这在本质上是可耻的、不洁的,或有辱人格的。张九成(1092—1159)写到他的第二个妻子马氏曾结过婚。她前夫死后留下她和小孩子,她娘家父母亲催促她回去准备结第二次婚,对她说:“吾老矣,汝不再适,吾死不瞑目。”但是她确实不愿意顺遂这个主意。“既成婚,翌日吾妻面壁掩涕者终日,余问之再三,曰:‘君至诚君子也,妾不敢不以诚告。妾吾氏姑高节懿行,当于古列女中,求妾欲与之同志弗克。今已适君矣。’”马氏不仅因被迫离开她爱的人(婆婆和7岁的儿子)而烦恼,还由于不能效仿婆婆的榜样而不愉快。 (23)

    在另一个案例中,这位女性的痛苦似乎已持续多年。蔡氏(1037—1075)身为官员的女儿,14岁嫁给一位患重病的青年,婚后16天他就死了。她留在丈夫家好几年,不但为丈夫、还为两年后死去的公公服了丧。她不同意再嫁,但是她的母亲和兄弟纠集了几十个族人到她家去。他们与她争辩,说她已经做了妻子该做的一切,然而除了再婚她没什么可持守的,因为她的丈夫和公公都没有立嗣。“若虽欲守志,将谁与居?”这时候她的精神涣散了,最终屈服于压力回到娘家。一年后嫁给一位家境富裕,有4个儿子、1个女儿的鳏夫。再婚丈夫二十年后去世,据说她言道:“身践二庭,女子之辱也。矧又如此。生复何聊,吾其决矣。”她不再进食,暗中派一位老妇去买砒礵。与家人的全部努力相违,丈夫死后两天,她也死了。 (24)

    寡妇再嫁也使男人感到有些不太对劲。韩琦为侄孙韩恬(1042—1063)写的墓志铭说,韩恬22岁死去,只留下两个小女儿,其一在不久后也死了。韩琦写到年轻的侄孙媳,说“妻无以守归其家”,显然是为再婚做过渡之举,他为侄孙悲叹:“妻无以守归其家,尔独于兹瘗其柩。何罪 (25) 而当此罚邪?” (26) 文莹(11世纪)认为再婚的寡妇是自私的。他对比了两种情形,一是一位普通人家的妻子努力把丈夫的遗体运回家去埋葬,另一种是富有士人家的寡妇,丈夫死后她们立刻收拾起嫁妆物色另一个男人。 (27) 南宋时期,箫轸中进士后有望成为一桩良缘的极佳候选人,但他决定与一位寡妇结婚。一个同窗写诗取笑他,尖刻地用“旧店新开” (28) 讽喻他妻子曾有前夫。在宋代末年,仰慕诗人李清照的男人开始坚持说记载她再嫁的史料必定是恶语中伤的杜撰。 (29)

    在鬼故事里,我们遇到了反对再嫁情绪的另一个层面。洪迈记录了几个故事,说死后的丈夫返回来斥责再嫁的妻子。一个故事说,一个有才的姓郑的男青年娶了漂亮女子陆氏,彼此恩爱有加。一天夜晚,郑在床上对妻子说:“吾二人相欢至矣,如我不幸死,汝无复嫁;汝死,我亦如之。”她答道:“要当百年偕老,何不祥如是!”十年以后他们有了两个孩子。郑此时身染重病,试图让妻子在公婆面前发誓不再嫁,但她只是流泪哭泣。几个月后他死了,来了一位媒婆,陆氏与她商量另一桩婚事。服丧期过去不久,她就带着嫁妆嫁到曾家。婚礼后的第七天,曾氏因公事不得不外出,陆氏接到一封前夫的亲笔信,信上说:

    十年结发夫妻,一生祭祀之主。朝连暮以同欢,俸有聚而共聚。忽大幻以长往,暮何人而辄许。遗弃我之田畴,移资财以别户。不恤我之有子,不念我之有父。义不足以为人之妇,慈不足以为人之母。吾已诉诸上苍,行理对于幽府。

    阴间的判官显然向着原告,3天后陆氏死去。 (30)

    在这位鬼丈夫的眼里,妻子有责任祭祀他,同时照管好他的父母、孩子们和财产。另一个故事里,一个小官回到妻子的梦中责骂她嫁给一个他的胥吏,给他丢脸:“我存日有财产及居室两

    间,尽可赡给,而必欲归他 (31) 人。既已如此,何得下交胥吏?我平时交游士大夫间,视此辈为奴仆,汝今自鄙薄以相玷辱。且彼既取汝为正室,却又窃奸我婢,情理不可容。”然后他诅咒妻子的新丈夫49天之内一定丧命。 (32)

    鬼丈夫的动机有时候只不过是嫉妒。有一个这样的故事,鬼丈夫把自己的怨气发到妻子的后夫身上:

    将仕郎邓增……娶宗室朝议大夫子洤季女,绝有色,未及从宦而亡。家素贫,赵无以守志,才服阕,携其二儿适南丰富室黄氏子。甫一月,黄梦邓至,诮之曰:“汝何人,乃敢娶吾妻!吾今受命为瘟部判官,汝宜速罢昏。不尔,将行疫疬于汝家,至时勿悔也。”黄惊寤而惧,虽甚慕恋赵,不得已亟与决绝。

    逾年后,赵益穷匮,或日高无炊烟,又嫁南城童久中。越数月,亦梦邓来责数,且云:“当以我临终之疾移汝身。”童方溺爱,不以为然。果得风劳之疾,如邓所感时,二年竟死。 (33)

    再婚的寡妇比留在夫家的寡妇在财务方面困难少一点,但是她们仍然发现自己遇到的问题比一般妻子多。如果她们与前夫生过孩子,就更是这样,因为前夫的家人有权谴责她们丢下孩子不管,甚至拒绝她回去看孩子。程颐虽然反对侄媳再嫁的决定,但允许她不时回来看望留下的小儿子。 (34) 邵伯温(1057—1134)谈到一位县令的寡妇李氏,她没告诉新丈夫自己把一个尚在襁褓里的儿子留在前夫的亲戚家。后来,新丈夫知道那个孩子处境不好,就出钱把孩子接到自己家,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抚养他,在他长大以前从未告诉他亲生父亲是谁。 (35)

    但是带着孩子再婚并不总是好办法,异母兄弟之间的紧张关系几乎不可避免。妻子前夫的儿子无权要求得到母亲后夫的财产,虽然他们的生活费用由继父支付,但是他们也帮助继父干了很多活,经营家业多年。 (36) 可能有这样的情况,继父受新妻子的影响,喜欢继子超过前妻生的儿子。继子似乎常常改姓继父的姓,这样一来就有可能与异母兄弟一起继承继父的财产。袁采建议,无论何时娶有孩子的寡妇,事先都应该有所警惕:“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脚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抚养不欲抚养,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争。同入门及不同入门,同居及不同居,当质之于众,明之于宦,以绝争端。”当然,种种不同也从另一种角度起作用。前夫的儿子可能继承生父的财产,也可以得到母亲的嫁妆,而异母兄弟则不能。 (37)

    正常情况下,寡妇不能把前夫的任何财产带到第二个丈夫家。法律规定,没有儿子的寡妇只有留在前夫家,才能得到前夫的那份财产。 (38) 但是,她即便有儿子,也常会携产再嫁。袁采指出,男人把财产登记在妻子名下是不明智的(一般是为避免日后与兄弟分产),因为自己辞世后妻子再婚时可以把它们带到新家。男人甚至会争着娶带着丰厚嫁妆的寡妇。寡妇如果有儿子或继子,而他们没跟着她到新丈夫家就会争夺她的嫁妆。有一个案例,判官根本不问寡妇带走的那块地产是不是她的嫁妆,就认定只有一种可能,即实际上是她丈夫家的财产。 (39) 判官也可能甚至很少过问她带走的其他形式的嫁妆,比如衣服和首饰——这些东西的价值实际上都换算为值多少金子计入嫁资总数。偶尔也有走到另一个极端的法官,认为嫁妆应该成为丈夫继承人的财产,甚至不管他是不是嫁妆主人的孩子。还有一个案例,一名男子在娶继室以前已经收养了继承人,法官翁甫奉劝新妇别把嫁妆带进第二次婚姻:“妇人随嫁奁田,乃是父母给与夫家产业,自有夫家承分之人,岂容卷以自随乎?” (40)

    我们已经看到不少寡妇离开前夫家再嫁到新丈夫家的案例。然而,“纳接脚夫”——就是把新丈夫接到前夫和自己的家,种前夫的田,养前夫的子女——同样并不少见。类书里有这类事的用语,逸闻传说也提到这种情况,如前一章提到的节妇吴氏拒绝婆婆为她招婿。洪迈的故事里也有招婿的寡妇,她把丈夫(当地的一位巫师)的礼器卖给别人,然后“招”来另一位男人。 (41)

    毫无疑问,在相对贫困的人群里招婿之俗比较流行,比如佃户。一 (42) 位佃农如果死了,留下母亲、寡妻和三个不到十岁的孩子,地主可以赶走他们全家,因为他们没有能力种地、交租。或许地主会给他们一点时间,使寡妇找到新丈夫,承担全部劳动并缴纳租税。这样的婚姻是男到女家的入赘婚,但不必沿着女方的世系继承财产:前夫的儿子仍可以继承他的财产,赘婿如果和女主人也生了儿子,可以继承生父的姓和财产(如果有的话)。看起来愿意招婿的似乎常常是寡妇的公婆。如果唯一的儿子死了,留下年轻媳妇和幼小的孙子,他们若要一个舒服的晚年,最好的办法是留住孙子和儿媳并招来赘婿救眼前的急。比如,阿枼的儿子死后,留下两个女儿和怀孕的妻子(后来生了儿子),阿枼“命”儿媳纳接脚夫“抚养幼孤”。 (43)

    招婿得到宋代法律的承认。一个案例是阿甘和丈夫丁昌收养了一个不知来自何处的小孩子。丁昌死后,阿甘纳接脚夫。有人(可能是一个佃农)想强迫他们离开那块地,理由是丁昌已经绝嗣了。第一位判官就是这样想的,但是第二位推翻了他。他说,这些人都没有知识,他们不知道应该为养子登记,可以原谅:

    妇人无所依倚,养子以续前夫之嗣,而以身托于后夫,此亦在可念之域,在法初,无禁绝之明文。……按法令:寡妇无子孙并同居无有分亲,招接脚夫者,前夫田宅经官籍记讫,权给,计直不得过五千贯,其妇人愿归后夫家及身死者,方依户绝法。 (44)

    这个案子涉及的财产仅仅价值二百多贯,所以寡妇及其后夫可以拥有它们。

    给有财产的寡妇做接脚夫是很划算的事。一个故事说,一位穷学者成为富孀的接脚夫以后,在后来的十年里过得非常舒服、阔绰,从不与妻子争吵。她死去时,他悲伤不已。同样,王氏的丈夫去世后,儿子尚小,她请来许文进做后夫。“许文进用王氏前夫之财,营运致富。”甚至有的官员也倒插门踏入富孀家利用她们的钱财,当然名誉方面未免有损。 (45)

    有时一个男人住进寡妇家, (46) 这种关系未被承认为合法婚姻,而被当作介于长期的通奸和事实婚之间的关系。洪迈讲的故事里有一位书吏的妻子,30岁丧夫,后来与一位屠夫有染,不久就公开住在一起。他迫使她的儿子对他像对父亲一样,使孩子产生深深的怨恨。男孩长大以后,把他的深仇大恨告诉给一位勇敢、精力充沛的屠夫,后者找机会杀了那个男人和他的两个孩子,这个举动使替人复仇的屠夫被视为一个纠正错误行为的正义者。 (47) 含义再清楚不过,儿子因那个男人与母亲的非法性关系感到奇耻大辱。

    鳏夫与继室

    男人过早地失去妻子同样苦不堪言;确实,有相当多主题为怀念妻子的悼亡诗。 (48) 宋代这种文学传统里最好的是梅尧臣(1002—1060)43岁丧妻后写的诗。她死后不久,他写道:

    结发为夫妇,于今十七年。

    相看犹不足,何况是长捐。

    我鬓已多白,此身宁久全。

    终当与同穴,未死泪涟涟。 (49)

    几个月以后,她的死仍使他深思默想:

    自尔归我家,未尝厌贫窭。

    夜缝每至子,朝饭辄过午。

    十日九食齑,一日偿有脯。

    东西十八年,相与同甘苦。

    本期百岁恩,岂料一夕去。

    尚念临终时,拊我不能语。

    此身今虽存,竟当共为土。 (50)

    但是梅尧臣强烈的悲痛没挡住他在前妻去世不到两年时“续”娶了新 (51) 妇。 (52) 这件事是他这个年龄、这个阶级的男人的典型行为。袁采写下面这段话时似乎已经总结性地点明了他们共同的感受:“中年以后丧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穉女,无与之抚存。饮食衣服,凡闺门之事,无与之料理,则难于不娶。” (53) 张载(1020—1077)解释了寡妇和鳏夫此刻的不同:

    夫妇之道,当其初昏未常约再配,是夫只合一娶,妇只合一嫁。今妇人夫死而不可再嫁,如天地之大义然,夫岂得而再娶!然以重者计之,养亲承家,祭祀继续,不可无也,故有再娶之理。 (54)

    越年轻的鳏夫越可能再娶,这不足为奇。我用墓志铭资料研究的夫妇当中,二十多岁丧妻的鳏夫,有89再婚了;三十多岁的,下降为75;四十多岁的下降为23。我没有发现一个年过五十丧妻后再娶的男人。不续娶的男人可以纳妾(当然,他可以保留其妻在世时他已有的任何妾)。五十岁以后丧妻的男人,已知有57纳了妾。

    不希望丈夫在自己死去后再娶的妻子,对丈夫纳妾的感受不一定相同。郑畯的妻子在他再婚前夕变成鬼回来指责他时,他为自己辩护说:“家事付一妾,殊不理,不免为是。” (55)

    再婚的男人不一定娶寡妇;他们娶没结过婚的女子做继室被看成是相当正常的。由于很多寡妇不打算再婚,看起来总会没有足够的寡妇可以续娶。因此鳏夫的第二任妻子一般比他们年轻很多。我所论及的墓志中这类夫妇的平均年龄差是12岁。因此,这种第二次婚姻存在的时日平均只有17年,而男女都是初婚的婚姻,相应数字是26年。当婚姻以男方的死为终结时,就像常见的那样,未亡人相应地比别的寡妇年轻许多。

    鳏夫的婚姻没有初婚所生子女多,然而我论及的那些夫妇中,这种差别惊人地小,相对初婚平均生54个,结两次婚的男人平均有5个小孩。 (56) 在超过一半的案例中,丈夫已经和第一任妻子有了几个孩子(平均36个),因此,续娶的男人的家庭常常变得特别大。

    男人似乎不费吹灰之力就可适应继室妻子。因为纳妾一直是可以接受的,没有人会认为与不止一个女人保持性关系是被玷污。男人显然像喜欢初婚妻子那样喜欢继室。他们甚至能据理说明再婚对第一个妻子也有好处,因为新妻子可以祭拜她,照顾她的孩子们。但是看来似乎确实有一些真正爱妻子、尊敬妻子的男人在她死后不再娶妻取代她,而仅仅纳妾应付一下。对于司马光来说,不再娶可被视为忠于家庭的行动,因为继母会引起一些麻烦。他引用50岁丧妻的后汉朱晖的事例,其兄长打算为他娶继室,但他表示反对:“时俗希不以后妻败家者。”司马光评论道:“今之人年长而子孙具者,得不以先贤为鉴乎!” (57)

    在大众的想象中,已逝的妻子也会嫉妒,这和已故的丈夫没有什么不同。洪迈讲了娶漂亮的郑氏为妻的张子能的故事。郑氏身染重病,临死前哀求丈夫不要再娶,不要忘掉她。张含泪问她:“何忍为此?”郑氏要他发誓,张说:“吾苟负约,当化为阉,仍不得善终。”郑氏离世3年后,张子能多少有点被迫地娶了一位官员的女儿。婚后他越来越感到沮丧,终于有一天看到前妻从窗户里进来了。“旧约如何,而忍负之?我幸有二女,纵无子,胡不买妾,必欲娶,何也?祸将作矣。”说完她紧紧抓住他的睾丸,张疼痛难忍,变成了阉人。 (58)

    人们会认为这个故事明显的道德意义是女人对男人有疯狂的占有欲,想到丈夫在与别的女人亲近,她们就会被无名的力量驱使,做出无法控制的行为;甚至连死亡都不能使她们安宁。但是李昌龄(13世纪初)总结出另一种不同的道德境界。概述了这个故事以后,他评论说:“妻者,齐也。一齐而不易也。人伦之本而伉俪之道也。家道之睦斯为首也……今人但知彼为死矣,而不知彼死者四大虽坏,神实不亡。必有所憾,尤甚于生。” (59) 李昌龄就这样把所有的错都怪罪到再娶的丈夫身上。

    正如司马光指出的,男人第二次婚姻最容易引起的麻烦是继母和继 (60) 子之间糟糕的关系。男人似乎比较容易把感情转移到新妻子和他们的孩子身上。而人们常以为继室妻子使丈夫背弃前妻的孩子。丈夫在世时总会尽力调解双方的争执。尽管如此,怨恨和不愉快仍非常普遍,以至于传记作者几乎总在表扬第二任妻子如何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善待继子女——这就明显地说明不偏心是罕见的美德。男家长去世后,继母及其亲生子女和非亲生子之间的冲突很容易导致财产纠纷。到那时候,前妻的儿子比第二位妻子生的儿子年龄大,在为继母制造麻烦方面占有优势,争讼家庭财产时处于有利位置。

    有一位寡妇,按照哥哥的建议,把丈夫的财产分成三份:66分给她进入这个家以前丈夫收养的儿子,12给自己生的女儿做嫁妆,22给自己颐养天年。儿子反对,判官援引条款,判决丧夫的继母不能处置自己那份财产,只能由儿子继承。 (61) 另一案例涉及士人家族,第一任妻子在儿子7岁时死去。孩子和继母一向不和,父亲死后继母带着财产改嫁他人。继子很快把自己的财产挥霍一空,想要回一些继母带走的东西。他没打算要她用嫁资买的那块地,但是起诉要回她名下的一块原为家庭财产的地产,而她说那是用她的嫁资买的。但是法官也明确表示不赞成寡妇再婚,敦促继母出于对已逝丈夫的感情,拨给败家子足够活命的财产。 (62)

    ??

    多数宋代人视女人的第二次婚姻为权宜之计——老套但又经常出现的现象,但是不如守节的寡妇那样受人尊重。守节作为一个标准并不针对所有的妻子(不像应对丈夫和公婆保持谦卑和恭敬那样,要求所有妻子都得做到)。年岁大一些、有子女的寡妇更可能守节,但是当一个年轻女人决定为亡夫守节时,她就值得表彰。当然,程颐明确声明了他的原则,生活艰难不应该成为再婚的借口,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再婚的寡妇因此而减少,即使士人家族里也不是这样。他的话被传开以后,最显著 (63) 的后果,可能是使士人家族里的寡妇最终再嫁时感觉更坏。

    与鳏夫结婚做继室的初婚女人,她们的人生轨迹不同于大多数其他女性。除非这个男人第一次婚姻非常短暂而且没有孩子,否则她们会与比她们大得多的男人结婚,进入一个已经有继承人的家庭。因此,她们既没有机会成为丈夫的初恋,第一次怀孕、特别是第一个孩子的出生也不会伴随着特别的兴奋和感激之情。她们的丈夫似乎非常溺爱她们,但这并不总是福气,年龄的差距可能在某些方面困扰着她们,而她们的丈夫却无此烦扰。袁采说鳏夫回过头来娶未婚女子是“……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后之人所能御”。 (64) 母亲的角色常常使女人得到许多,但是在继任妻子这里,事情就特别矛盾。她们被期待着像亲生母亲一样对待前房留下的孩子,但是孩子们并不是那么容易争取。一旦生了自己的孩子,对抗性看起来就更多,因为前妻的子女总有理由怀疑她偏袒自己生的孩子,并可能痛恨继母和父亲的特殊关系。

    第二次婚姻中的男人不会遇到再婚的寡妇或继室遇到的那么多问题。确实,生活经常善待他们。当他们的朋友因为有了年轻的妾而不得不对付内闱的怨恨和嫉妒时,他们娶了年轻的妻子。他们完全相信继室可以活到照顾他们度过晚年。而且,除非他们娶了带来孩子的寡妇,非亲生关系产生的问题不是他们自己的,因为他们是所有孩子的实实在在的父亲。

    (1)?204

    (2)?《名公书判清明集》9:344,北京:中华书局,1987。

    (3)?苏轼:《苏轼文集》35:1009,北京:中华书局,198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484:19,台北:世界书局,1961。

    (4)?张邦炜:《婚姻与社会(宋代)》68—72,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一些例子是婚姻结束后的事务而不涉及再婚。按照克利斯蒂安(de?Pee):《〈夷坚志〉中的女人:用做史料基础的社会史研究》74,共计33例再婚。

    (5)?205

    (6)?熊晦仲(宋):《新编通用启劄截江网》丙3:22,宋版,静嘉堂。

    (7)?如《新编婚礼备用月老新书》后10:4—6,台北“中央图书馆”据宋本影印。

    (8)?司马光:《涑水记闻》10:184,北京:中华书局,唐宋史料笔记丛刊,1989;《宋史》314:10267,456:13397,349:11051;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154:10,四部丛刊。

    (9)?邹浩:《道乡集》37:10,宋名家集汇刊,台北,据13年本重印;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120:1938,丛书集成;张九成:《横浦先生文集》20:18,据明本重印,1925;柳立言:《浅谈宋代妇女的守节与再嫁》,《新史学》1991,2,4:46。

    (10)?脱脱:《宋史》282:9555,北京:中华书局,1977;程颢、程颐:《二程集》外书11:413,北京:中华书局,1981;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140:2254;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149:11。

    (11)?孙觌:《鸿庆居士文集》40:9,盛宣怀编:《常州先哲遗书》,台北,据1895年本重印;叶适:《叶适集》15:291,北京:中华书局,1961;《江苏金石志》14:36,石刻史料新编,台北:新文丰,1977;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156:16;周密:《癸辛杂识》别A:244,北京:中华书局,1988;刘宰:《漫塘集》别集三33:27,四库全书。其他例子,见唐代剑:《宋代的妇女再嫁》,《南充师院学报》1986,3:80—84。

    (12)?《名公书判清明集》9:349—351,353—356,10:377—379,12:443,附录602。

    (13)?郭彖:《睽车志》4:4,百部丛书集成;洪迈:《夷坚志》乙15:311,丙14:482,丁7:591,丁18:689,支甲5:744,北京:中华书局,1981。

    (14)?秦家懿(g):《李清照》。

    (15)?韩元吉:《南涧甲乙稿》22:462,丛书集成。

    (1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56:1225,北京:中华书局,1985;《宋史》243:8630。

    (17)?206

    (18)?苏颂:《苏魏公文集》62:951,北京:中华书局,1988;韩元吉:《南涧甲乙稿》22:460;郑刚中:《北山文集》15:188,丛书集成;汪藻:《浮溪集》28:363,丛书集成。

    (19)?衢州市文管会:《浙江衢州市南宋墓出土器物》1009—1011,《考古》19,11:1004—1011,1018。

    (2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190:20,台北:世界书局,1961。

    (2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158:36,北京:中华书局,1985。

    (22)?207

    (23)?张九成:《横浦先生文集》20:18。

    (24)?秦观:《淮海集》36:247,四部丛刊。

    (25)?208

    (26)?韩琦:《安阳集》49:2,四库全书。

    (27)?文莹:《玉壶清话》2:21,北京:中华书局,唐宋史料笔记丛刊,1984。

    (28)?许景衡:《横塘集》34,四库全书。

    (29)?丁传靖:《宋人轶事汇编》14:676,台北:商务印书馆,1935;章楚夫妇(Djang?and?Djang):《宋人轶事汇编》。

    (30)?洪迈:《夷坚志》甲2:15。

    (31)?209

    (32)?洪迈:《夷坚志》三辛9:1454。

    (33)?洪迈:《夷坚志》支甲4:744。

    (34)?程颢、程颐:《二程集》外书11:413。

    (35)?邵伯温:《邵氏闻见录》16:177,北京:中华书局,唐宋史料笔记丛刊,19。

    (36)?210

    (37)?《名公书判清明集》4:124—126,7:242,8:274,10:275;袁采:《袁氏世范》1:17,丛书集成。

    (38)?即便她留在前夫家,仍得不到完整的财产权,只有使用权,因为法官会引用此条款“诸寡妇无子孙,擅典卖田宅者仗一百”(窦仪:《宋刑统》12:12,台北,据1918年本重印,1964;《名公书判清明集》9:304)。换句话说,所有无子女的寡妇能做的就是不靠家庭收入生活,只负责为将来按照户绝法继承自家财产的人保存它们。

    (39)?袁采:《袁氏世范》1:9;洪迈:《夷坚志》甲2:15;《宋史》282:9555;《名公书判清明集》10:365。参考柳田节子:《南宋期家产分割中的女性继承》,衣川强编:《刘子健博士颂寿纪念宋史研究论集》,东京,1989;柏清韵(Birge):《宋代的妇女和财产(960—1279):福建建州的理学和社会变化》。

    (40)?《名公书判清明集》5:141。还见第五章结尾处黄榦的讨论。

    (41)?洪迈:《夷坚志》三辛2:1399。

    (42)?211

    (43)?《名公书判清明集》6:177。

    (44)?《名公书判清明集》8:273。

    (45)?张齐贤:《洛阳搢绅旧闻记》5:8,百部丛书集成;《名公书判清明集》8:29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291:12,471:10。

    (46)?212

    (47)?洪迈:《夷坚志》支甲8:772。

    (48)?蔡夫斯(Chaves):《梅尧臣和宋初诗辞的发展》154—158。

    (49)?梅尧臣:《宛陵先生集》10:16,四部丛刊;蔡夫斯(Chaves):《梅尧臣和宋初诗辞的发展》147。

    (50)?梅尧臣:《宛陵先生集》24:12;蔡夫斯(Chaves):《梅尧臣和宋初诗辞的发展》150。

    (51)?213

    (52)?蔡夫斯(Chaves):《梅尧臣和宋初诗辞的发展》158。

    (53)?袁采:《袁氏世范》1:17。

    (54)?张载:《张载集》298,北京:中华书局,1978;程颢、程颐:《二程集》遗书22B:303,北京:中华书局,1981。

    (55)?洪迈:《夷坚志》甲16:143。

    (56)?214

    (57)?司马光:《家范》3:505,中国哲学名著集成。

    (58)?洪迈:《夷坚志》甲2:11。

    (59)?李昌龄:《乐善录》6:12,台北,四部善本丛刊重印宋版,1971。

    (60)?215

    (61)?《名公书判清明集》5:141。

    (62)?《名公书判清明集》10:365。

    (63)?216

    (64)?袁采:《袁氏世范》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