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棠继续背诵考点一的最后一个要点——
“法律现代化的就是……法律的效力依据和道德完全分离,
法律……是否有效力,或者可以表达为是否具备和法性,完全取决于法律的形成是否符合形式化的立法程序。
法律的效力具备独立于道德的自主性!
所以,可以理解为法律义务,这种强制性的义务和道德的关联性不在重合,甚至分清了!”
汉朝。
刘彻这次的眼睛睁的最大!瞪着看向天幕,失声道:“秦朝的以法治国……这是……传承到了后世?!”
董仲舒跪倒在地,不敢抬头!因为最近这段时间,他才向皇帝上述“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几千年之后人肯定以史为鉴……那这不就意味着……董仲舒脸色一白!
孟棠接着做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的说法,错误的是?
A……实证与非实证……争议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孟棠在后面划对号;
B非实证……下定义……并不排除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孟棠继续划对号;
C实证……和非实证都可能……存在内容上的比如联系”孟棠继续划对号;
D马……法学认为……法律的内容……最终由被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决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意志……”孟棠在最后划错号。
三国。
曹操虽然不知道吗……法学是什么意思,但拥有“统治天下”的抱负,自然也明白最后一个选项为什么有问题!
法这东西是统治者制定的,能被统治就意味着没有制定统治人的法律的权力啊!
他眯着眼睛,这后世的人把这种东西都写在书里……这是普通人能学习的?!
后世……果真让自己大开眼界!!!
蜀地。
诸葛孔明望着孟棠读过的内容,一脸惊讶!
但他更敏锐的察觉到后世书上写的“法律”这两个字的内容好像和现在书里写的不一样!而且这种为政的东西就这样学习……后世的开放让他以往的平静再次又打破了一些!
另外,考题的形式也吸引到他!
四个选项问的很直接,这道题前三个选项是不难!只要对应前面的内容!但问题出在这样的形式。这可真好……将知识的要点清晰的考察到了!
读书学习,按这样学理解起来很到位!至于这最后一个选项……法的最本质被说的明明白白,一语切中!这知识可真不简单!
诸葛孔明想到这姑娘学习的内容呼吸急促!
唐朝。
李世民着急的看向长孙无忌,“都记下来了吗?”
“都有的!陛下别急!我们安排了二十多人!之后会再一一核对确认一下!”
孟棠做的那道题目的选项也让他蹙起眉头,“这样的东西可以随便学习……外面的百姓……如果大家都理解上面这几句话的意思那可就出大乱了!”
孟棠接着看后面的知识点。背完做题背完做题,重复训练着。
学习之后的内容继续在引发诸多讨论!
“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只是在表述法律?!这好深奥啊!我想不明白!”
“你要联系孟姑娘读过的下一句,社会性也就是物质制约性啊!”
“哎!我还是不明白!而且学这些有什么用!哎!听听就当见世面了!这后世的这种世面可真废脑子!”
“法律管的是人的行动?啥叫行动啊?”不理解的疑问一大堆一大堆的产生!
“行动就是你干的事情?想的就是你脑子的东西!”还是有理解能力强的人的!
“啊!那怎么有人乱说话被抓啊?”
“我也说不明白了!”
“你现在说的这些肯定没有人抓你啊!要是你谎报瘟疫,扰乱人心那肯定要被抓进大牢了!”一个读书多年的老秀才解答着周围人的疑惑。
时代局限性终究会限制人的理解能力。
但古人也不是傻子!
汉朝。
刘邦对孟棠正在学习的法理产生无限兴趣!
张良不断地赞叹写书的人和提出这些理论的人的厉害:“物质制约性?!
简单的五个字放在一起却把律法的本质全说明白了!
怪不得和其他两个相比,叫最终体现!
社会是什么样决定这个国家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然后制定出来运行!!!
这说的太妙了!!”
“指引、教育、评价、预测、强制?!那一切都是按着规定来?!”刘邦仿佛嗅到了后世国家机器的一些影子!
但就是这轻微的窥探也让他神情凝重。
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出来的。
其中暗藏的联系虽然用这些文字把本质一语道透,理解很难,但作为大汉开国皇帝的人怎么会不明白呢!
要真弄不明白这一点关联,刘邦怎么能从一介亭长做到如今这位置?!
现代?!脱离道德?!那人伦要如何规范?靠法?!但法要与道德脱离开?!
嘶~看到的东西还是太少了~刘邦想着再等等,不然仅凭现在看到的只字片语,那只有琢磨不透了!
一个小时之后,孟棠今天给自己布置的法理学任务终于完成了!对于她来说,今天的学习这才刚热身完毕!!
接下来要练习的是刑法!
孟棠对刑法理论知识掌握的差不多了!所以,在刑法这一块,开始主攻做题能力!
按照法考客观题目的要求,得分多少就是考验在短短六个小时内涉及几十种法律理论和实操的二百题!上午一百道关于公法的题目,下午一百道关于司法的题目!
每100道中,50道单选,40道多选,10道不定项!特别考验读题能力、理解能力和做题效率。
所以,听了课不等于会做题,会做对题!这中间有深深的鸿沟需要跨越!
孟棠接着去出一本《刑法专题讲座真金题卷》翻到“第四讲 行为”。
“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5,单),孟棠看到这先把“错误”二字圈起来,自己在这里可是摔过大跟头。
隋朝。
“这姑娘是要当判官?这次做的题是给人定罪的?”独孤皇后好奇的看着孟棠慢慢思考的神情。
杨坚想到自己设立的国子监,本就是专门为选拔出人才而设置的。
但如何考核还没有思路,毕竟,那些世家把控着几乎所有的人才,对于自己之前设立国子监一事,都很抵抗!
大隋好不容易抓紧时机统一了整个华国……杨坚神色变得冷峻,所以……下一步只能是也必须是到皇权!
也就是无论如何,皇权的加强是必经之路!
那自然律法也要跟着变,来辅佐这一目标的实现。
“这刑法……居然单列?!那之前孟姑娘学习的理论法也是……那其他……”独孤皇后联想到前面,这时候出声说出自己的猜想。
独孤皇后的猜想也提醒到杨坚,他猛的发现这才意识到这本书是刑法类的。
“陛下在十二年前颁布实施的《开皇律》里面也有刑法,这~的确不一样。”独孤皇后开始把来自己后世的这些信息和本朝的律法进行对比。
隋朝,可以说不只是隋朝,包括《开皇律》在内的现有和之前的所有封建法典,可都是包括多个法律部门。
以《开皇律》为例,刑法当然有。
《开皇律》在刑法上有多项改革,比如减少了死刑的数量,比如对刑罚进行了分类和细化。
从这部封建法典开始,古老的奴隶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改为新的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绞),刑罚不再是特别没有人性的那种,严厉程度减轻。
而除了刑法,《开皇律》还规定了各级官吏具体要干什么,明确了官府的运作,并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另外还有涉及了土地制度、赋税征收等方面的规定。
“看来,后世是把这些法律分开了!~”独孤伽罗想到了这一点,和同样想到这一点的杨坚对视一眼。
孟棠接着看向选项——“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一类狗的品种名称)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
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进行思考!
各朝各代的人们也加入思考和讨论之中。
“翻墙行窃被狗咬?!这肯定活该啊!”这是代入被偷主人的视角而共情的人说的。
“偷东西是不对,但死亡的代价是不是太重了!”感觉到情境中两方不对等的利益冲突的人说出了自己的看法。
“可是他是入院行窃啊!谁能知道小偷会不会害人,这可没有办法确定,所以,这和其他偷东西可不一样!”
“是啊~!他都……都进别人家里了!万一害人呢,被狗咬死活该!”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考量,因而有不同的结果。
但他们也都对选项最后的“不作为犯罪”而感到困惑。
“‘不作为’是什么意思?”
“不知道哎!这和前面的……那些一样连在一起看不懂!”
“哎!无所谓!看懂啥学啥!我已经学会很多字了!看会容易忘,我还用树杈子在地上划拉了好几次!”总有人善于抓住学习的各种机会。
“你可脑瓜子真顶!我也这样试试!”有样学样,不会跟着别人学。
“这机会可不多!我们家族人寿命都挺长的,回去问了我曾祖父,他说祖上都没有见过这稀奇的天幕!”
“这不用问也知道啊!我们村的刘老童生说,天幕显示的字和他们读书的字是一样的呢!”
“哎呀!那……我要使劲学,以后教给我儿子女儿,孙子孙女也教教!”
三国。
众人眼光灿灿看向天幕,曹操也和自己的贤能臣子兴奋地加入题目的讨论。
曹操端坐在主位之上,荀彧、荀攸、郭嘉等人分列两侧。
曹操挥手指向天幕上A选项的方向:“诸位有何简见解?”
许褚先答道:“主公英明,小偷入院偷东西,主人的狗在围攻小偷,这分明没有任何错啊!臣以为主人没有罪责!”
荀彧沉思片刻后开口:“以臣之见,‘不作为犯罪’,可解为本来要做却没做犯了错而律法要惩罚之意,故该选项应该是想问答卷之人这里有没有主人要做的事情。”
郭嘉在其后接着也说:“主公,嘉以为,这出题之人应该认为主人要避免小偷死亡,毕竟这里没有提到地位之见。
而孟姑娘之前提到他们的处罚是不分地位、性别、身份等因素,所以可以认为是同等地位之间,那一人之财和一人之命相比,的确没有后者重要啊!”
曹操点头赞许:“妙哉!各位说法都有理。”
他也猜出后世出题者的心思,“看来,这题应该想让作答者意识到小偷入户行窃,主人用狗防护,但不能过度,现在两者不对等,那主人有了过失之嫌,最后说成立犯罪,所以这个选项应该是正确的!
刑法题目考试是这样绕着猜测出题者的意图,看来这后世的律法可真有意思。”
他对其他的题目也产生很多好奇和期待!
孟棠读完A选项,立马想到防卫装置这个词。
防卫装置顾名思义就是指为了防卫而设置的装置。
只不过和正在发生的危害而做出的预防动作不一样的是,能够设置防卫装置,说明有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只是危险之前发生过或者还没有发生。
对危险有了防备,为了防止危险真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而专门提前设置的保护措施。
孟棠很快回忆起这些知识点,于是说出自己的理解,“那看家护院的藏獒就是属于主人设立的防卫被人偷东西这类对自己人身和财产产生危险的防卫装置。
设置防卫装置是为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
但满足限度要求才能因为正当防卫而被客观阶层拥有的违法性所排除掉。
限度要求第一要求是防卫手段和不法侵害有相当性,不能过当。另外还要求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与人身财产这类保护目的法益无关的法益……”